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霸州市统计局信息公开制度

 霸州市统计局信息公开制度

 

第一条 为推进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,增加工作透明度,保障公众知情权、参与权、监督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及省、市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镇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部门。

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,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,在职责范围内,按照规定程序,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。

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、及时、准确和便民的原则。

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

(一)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:

1、涉及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;

2、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;

3、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、职能、办事程序等情况;

4、其他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。

(二)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,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,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:

1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;

2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、专项规划、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;

3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;

4、财政预算、决算报告;

5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、依据、标准;

6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、标准及实施情况;

7、行政许可的事项、依据、条件、数量、程序、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;

8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;

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。镇政府各部门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,主动公开政府信息:

1、公开栏、政府网站、政府公报;

2、报纸、杂志、广播、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;

3、政府新闻发布会、专家咨询论证会、听证会等会议形式。必要时,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;

4、档案馆(室)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(点)、资料索取点、信息公告栏、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;

5、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。

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、形式、期限有专门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
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、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,并及时更新。

第八条 监督措施

1、群众监督:一是设立投诉电话;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;三是通过召开座谈会、走访等方式,接受社会监督。

2、内部监督。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局办公室,定期或不定期对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。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,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,限期整改;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,将在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予以通报批评。

3、奖惩。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,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。

第九条 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,负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,并公布受理、监督电话。

第十条 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,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。

第十一条 应结合实际,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。

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 

第一条 为推进信息公开工作,增加政府工作透明度,保障公众知情权、参与权、监督权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及省、市有关文件精神,结合我镇实际,特制定本制度。
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各部门。

第三条 主动公开是指应当让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,各级行政机关应当采取有效形式,在职责范围内,按照规定程序,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。

第四条 主动公开应当遵循合法、及时、准确和便民的原则。

第五条 主动公开的内容

(一)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有:

1、涉及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事项;

2、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;

3、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、职能、办事程序等情况;

4、其他依照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事项。

(二)政府各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,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,并重点公开以下信息:

1、行政法规、规章和各类规范性文件;

2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、专项规划、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;

3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;

4、财政预算、决算报告;

5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、依据、标准;

6、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、标准及实施情况;

7、行政许可的事项、依据、条件、数量、程序、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;

8、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;

第六条 主动公开的形式各部门应当及时利用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,主动公开政府信息:

1、公开栏、政府网站、政府公报;

2、报纸、杂志、广播、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;

3、新闻发布会、专家咨询论证会、听证会等会议形式。必要时,可以邀请公众代表旁听政府有关会议;

4、档案馆(室)以及行政机关设立的查阅服务室(点)、资料索取点、信息公告栏、电子屏幕等场所或者设施;

5、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。

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对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内容、形式、期限有专门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

第七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主动公开的内容编制、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,并及时更新。

第八条 监督措施

1、群众监督:一是设立投诉电话;二是设立监督意见箱;三是通过召开座谈会、走访等方式,接受社会监督。

2、内部监督。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,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。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,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,限期整改;对整改不力或不整改的,将在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中予以通报批评。

3、奖惩。把主动公开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,由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组织检查并提出奖惩建议。

第九条 应建立健全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,负责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具体工作,并公布受理、监督电话。

第十条 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,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。

第十一条 应结合实际,制定主动公开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。

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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